在2006年12月22日深圳召开的全国个人合作建房联盟研修班上通过的全国合作建房九大原则:
1、合法原则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运作。
2、自愿、开放原则
参与者自愿参加,发起人不得以欺诈或者虚假承诺等方式吸引参与人。合作建房组织对所有人开放。
3、安全性原则
合作建房的模式必须建立在确保合作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合作模式必须经过法律、经济评估确保合作模式安全。
4、民主管理原则
合作建房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允许合作者参与并应听取合作者的意见。
5、公开原则
合作资金的使用,必须向合作者公开,应当接受合作者、相关政府主管机关以及社会的监督。
6、非盈利与成员分配原则
合作建房不应以赢利为目的,合作房屋应当向合作成员分配,合作房屋不能成为营利工具。
7、加强合作原则
应当积极促进合作建房组织之间以及与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合作。
8、关心社区与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在合作建造的房屋和配套设施分配和管理,必须优先考虑社区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设施公共性质
9、教育、培训原则
合作建房组织者应当加强成员的教育与训练,培养合作观念与意识,提高民主管理和社区自治的能力。
在会上还明确指出:
合作建房是合作消费行为,而不是合作投资行为,所以跟非法集资有本质的区别
合作建房是非盈利性的,但不是公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