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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发表于2015-05-16
标签:税收 计税 提取 年限 企业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第五条第五款规定,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假定企业对某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12年,未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属于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按照12年计算折旧税前扣除,不需要纳税调整。

若该生产设备确定的会计折旧年限为8年,高于实施条例规定的10年,则属于不符合实施条例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应对会计上按8年计算的超过10年计算的折旧额部分,进行纳税调增;同时该设备会计8年折旧期满并已提足折旧,但税收折旧未满未提足折旧,在剩余2年税法可继续提折旧,进行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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